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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偿办法》的补充说明

信息来源于:汉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9/27
汉合管委发〔 2013〕 5号
 
关于《汉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偿办法》的补充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费用补偿,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合理发挥效能,维护参合农民利益,现对《汉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偿办法》(汉农合发〔 2009〕 02号)文件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材料类
各类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国产材料在 30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 50的标准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 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二、农用机械类
参合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所使用 ,操作或者驾驶自家的农用机械因操作原因造成的自身伤害,经意外伤害鉴定后,纳入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范围;经调查属机械自身设计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且厂家或经销商做出赔偿的不纳入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
三、因疾病造成的意外伤害类
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因高血压或其他疾病突然发作,造成的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如该患者以治疗高血压或其他突发疾病为主,经意外伤害鉴定后,其治疗费用纳入一般疾病补偿范围;如该患者以治疗意外伤害为主,其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范围。
四、机动车辆事故类
参合农民驾驶助力车、摩托车、农用车并取得了相应的准驾资格,无违法违规的行为,而属于自身驾驶原因所造成的意外伤害,经当地交警部门鉴定无他方责任,不属机动车辆责任交通事故,经意外伤害委托管理部门鉴定后,其住院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范围。
五、学生意外事故类
学生在学校或上学回家途中受到意外伤害,无他方责任的,经意外伤害委托管理部门鉴定后,其住院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范围。
六、其他类
因意外伤害原因引起的一切住院医疗费用,则按意外伤害标准进行补偿。
本文件规定自 6月 1日起执行。
 
 
 
汉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5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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