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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产前筛查纳入新农合特殊门诊补偿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于:汉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9/27
汉合管委发〔 2013〕 9号
 
 
汉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将产前筛查纳入新农合特殊门诊
          补偿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湖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孕期 21-三体综合征、 18-三体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畸形三种疾病的筛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儿童重大疾病发生,减轻参合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经县合管委研究,决定将产前筛查纳入我县新农合特殊门诊补偿范围,现将具体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本年度参加新农合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 9-13周与 15周 -20周的妇女。
  二、筛查及补偿机构
    县内开展产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收费及补偿标准
产前筛查收费标准 140元,新农合补偿 40元,每人孕期限补一次。
     四、补偿结算程序
   (一)各筛查机构要做好孕 9-13周和 15周 -20周孕妇的宣传工作,使每一位孕妇都了解产前筛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孕妇签署“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及“产前筛查告知书”,完整填写产前筛查申请单,及时正确采集母血、妥善储存标本,按规定将标本送交至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测。
   (二)各筛查机构认真核对筛查对象的医疗卡、身份证、准生证(以下简称“三证”)及发票,核对无误后保留三证复印件及发票原件并对筛查对象进行即付即补,补偿单上留取领款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
   (三)各筛查机构按月将本院产前筛查补偿明细表及补偿对象的三证复印件、发票与补偿单原件送县妇幼保健院审核签字,审核无误后由县妇幼保健院向筛查机构垫付补偿款。
   (四)县妇幼保健院将本院及其他筛查机构的补偿资料汇总后凭产前筛查补偿汇总表、明细表及及补偿对象的三证复印件、发票与补偿单原件按月向县农合办申请拨付,农合办按审批后金额向其拨付相应款项。
     五、要求
    各筛查补偿机构规范开展产前筛查,严格身份审核,严禁弄虚作假,未筛查者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不得进行补偿。县妇幼保健院对各筛查机构提供的补偿资料严格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拒付补偿。因审核不严或弄虚作假等原因违规补偿的,农合办拒付相应补偿款,同时按新农合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 9月 1日起执行。
       
             
 
                   汉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13 年8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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