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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水产局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汉寿在线 发布时间:2012/11/14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5 号 ] 。

二、许可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使用规划水域 ,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 、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营业执照等);

3 、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承包合同;

4 、新开发的养殖区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 、多功能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提供水利、交通等相关机关批准的文件材料;

6 、新养殖基本情况、养殖资金、技术条件说明等;

7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用 A4 纸。

四、办理程序 : 受理申请一审查 ( 初审、复审 ) 一告知一公示一发证。

五、办理时间 :30 个工作日。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




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 。

2 、《湖南省渔业条例》( 1994 年 7 月 7 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

二、许可对象:在本县范围内使用天然水域捕捞、外湖外洲从事水产养殖、贩卖各类水产品或从事水产品加工的单位或个人。

三、申报材料:

1 、天然水域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 、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 、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本人照片);

5 、按照《渔业法》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的规定、签订保证书;

四、办理程序:受理申请一审查(初审、复审)一告知一公示一发证。

五、办理时间: 30 个工作日。




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




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 。

2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03 年 6 月 2 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

二、许可对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申请表;

2 、水产苗种生产介绍,许可证申请报告;

3 、生产单位基本情况;

4 、生产设施及仪器设备清单;

5 、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6 、水产养殖证复印件;

7 、技术人员、质检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 、亲本调运通知单及收款收据;

9 、苗种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10 、场区生产布局平面图;

11 、原良种考核审查意见书,限省市原良种场;

12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用 A4 纸。

四、办理程序:受理申请一审查(初审、复审)一告知一公示一发证。

五、办理时间: 30 个工作日。




动物防疫合格证办证指南




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农业部 15 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应具备的条件:

1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产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 、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 、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四、办理应提交的证件、资料等。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2 张,主要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3 、动物饲养场、种公畜站、胚胎生产场所,孵化厂,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动物隔离饲养场等同时提交场(厂、点、站)区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五、办理程序或受理流程:

1 、办理程序:经办人到县政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在承诺时间内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2 、受理流程:受理(县政务中心)初审(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审批(县畜牧水产局)发证(县政务中心)。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

3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 1 年,期满前 30 天依原程序换证。

六、办结时间: 10 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

八、收费情况:

1 、种用动物饲养场, 200.00 元 / 个,收费依据:湘价费字 [2002] 第 323 号;

2 、乳用动物饲养场, 200.00 元 / 个(户),收费依据:湘价费字 [2002] 第 323 号;

3 、动物饲养场, 100.00 元 / 个(户),收费依据:湘价费字 [2002] 第 323 号;

4 、屠宰厂, 200.00 元 / 个,收费依据:湘价费字 [2002] 第 23 号;

5 、肉类联合加工厂, 200.00 元 / 个,收费依据:湘价费字 [2002] 第 323 号;

6 、屠宰场(点), 50.00 元 / 个,收费依据:湘价费字 [2002] 第 323 号;

7 、其它动物产品加工, 50.00 元 / 个(户),收费依据:湘价费字 [2002] 第 323 号;

8 、动物及其产品仓储, 50.00 元 / 个(户),收费依据:湘价费字 [2002] 第 323 号;

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时间:上午 8:00-11:30 ,下午 14:00-17:00 。

十、咨询服务电话: 0736-2885689

十一、投诉举报电话: 0736-2862775




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应提交的证件、资料等:

1 、申请书(包括目的、个人真实履历、设备条件等);

2 、本人一寸免冠照片 2 张,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3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4 、技术人员相关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5 、动物诊疗器械、设备清单。

6 、营业场所地址、设备、设施证明及管理制度。

四、办理程序和受理流程:

1 、向县政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及申办材料,由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所进行初审;

2 、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收到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3 、申办材料经审合格的,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在随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 1 年,期满前 30 天依原程序换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

五、办结时间: 5 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

100 元 / 单位, 50 元 / 个人;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 )价费字 452 号。

八、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时间:上午 8:00-11:30 ,下午 14:30-17:30 。

九、咨询服务电话: 0736-2885689

十、投诉举报电话: 0736-2862775




动物检疫审批




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十四号)( 2002 年 5 月 24 日 ) ] 。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三、办理应提交的证件、资料等:

1 、产地检疫

( 1 )《动物免疫登记册》,或《动物免疫档案》或《动物免疫证明》(原件)

2 、运输检疫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3 、屠宰检疫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四、办理程序和受理流程

1 、报检受理。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派驻各乡镇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受理畜(货)主的电话申报检疫或检疫的申请,并和申报人约好受检时间与地点。

2 、技术审查。县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接到受理报告后,及时安排动物检疫员赴现场按检疫审批内容对畜(货)主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动物检疫技术规范实施检疫。

3 、办理批件。动物检疫员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对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当场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需要运输的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五、承诺时限:

1 、产地检疫

( 1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为接到报检后 3 个工作日内;

( 2 )对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为接到报检后 15 个工作日内;

( 3 )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或动物产品,随报随检。

2 、运输检疫随报随检。

3 、屠宰检疫随到随检,随宰随检。

六、办理地点: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及全县各乡镇产地检疫申报点。

七、收费依据:湘价费字 [2002] 第 323 号:动物按货值的千分之五,动物产品按货值的千分之七收取检疫费。

八、咨询服务电话: 0736-2885689 。

九、投诉举报电话: 0736-2862775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程序




一、许可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核实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4 号。

许可对象: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办结时间: 30 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兽药管理条件》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1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 、兽药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协议)或期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 、经营人员的中专以上专业学历证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原件和复印件;

4 、经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

1 、管理单位:汉寿县兽药监督所

2 、职责与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2.1 根据许可条件和标准要求查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2 对受理符合条件的,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进行受理登记,进入初审程序;

2.3 对资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必须及时将所需补充的资料,补办的手续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 、办结时间: 5 个工作日

(二)审查

1 、初审

1.1 责任单位:汉寿县兽药监督所

1.2 职责与权限

1.1.1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合格真实,进行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1.1.2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兽药监督所分管负责人复审。

1.3 办结时间: 5 个工作日

2 、复审

2.1 责任人:汉寿县兽药监督所负责人

2.2 岗位职责及权限

2.2.1 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2.2 组织对申请人经营场地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勘查;

2.2.3 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2.2.4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2.3 办结时间: 15 个工作日

三、决定

1 、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2.1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2 同意初审意见,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

2.3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 、办结时间:即时

四、告知与告示

1 、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初审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2.1 许可项目承办人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2 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者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3 按要求将所有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五、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六、审批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电话: 0736-2862775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153 号;

二、许可对象:从事种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

三、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申请表》;

2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3 、人工授精的设施证明。

四、办结时间: 30 个工作日。




宠物健康合格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 23 条 2002 年 1 月 24 日 ;

二、许可对象:城市饲养犬、猫等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 、《宠物健康合格证申请书》;

2 、《宠物健康检查登记表》;

3 、有宠物健康引进(购进)地产地(运输)检疫证明,并来之非疫区;

4 、有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5 、有通过当地动物防疫机构驱虫健康检疫证明。

四、办理程序:受理申请一审查(初审、复审)一告知一公示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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